早市叫卖“野生大雁” 虚惊一场只是雁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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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大街上叫卖大雁,都卖出去两只了,快点阻止她们吧!”1月15日一大早,市民肖女士致电记者,称她在汴京桥附近的早市上发现了两名老太太正在卖大雁。

  “卖大雁,野生大雁啊,肉香得很!”昨日上午,记者赶到现场时,肖女士反映的两名老太太仍在叫卖。记者上前询问,被告知“野生大雁”50元一只,记者问还有多少只,她们说家里还有两只,不过要等会才能取过来。

  记者见到肖女士时,她已经报了警。肖女士告诉记者,她看到大雁在“嘎——嘎——”直叫,放到地上也是侧卧着,她怀疑大雁可能受了伤。稍后,铁塔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对两名老太太展开了讯问。两名老太太一开始咬定是野生大雁,后来改口说是灰鹅。

  为了确定是不是真的大雁,记者随即联系了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该站站长王松林和一名专家经过仔细比对鉴定,认为两名老太太出售的不是大雁,也不是灰鹅,而是雁鹅。“大雁与雁鹅外形看起来较像,可一般野生大雁有攻击性,人若靠近会被啄,另外,大雁较之雁鹅体重较轻。”专家说。随后,汴京公园的专家肯定了这种说法。

  虽说是一场虚惊,可王松林仍然对肖女士的热心表示了谢意。“幸亏不是野生大雁,大雁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3只以上就能立案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王松林告诉记者,“希望市民能和我们一起努力,照顾好野生动物,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此外,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一、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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