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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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通知》,细化新一轮生猪扶持政策,要求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

  通知对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生猪养殖工作部署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省(区、市)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须在2011年8月底前报国务院。

  通知称,各级地方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

  同时,要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

  此外,通知重申加快落实基层防疫工作以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扶持、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良种猪精液补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等各项生猪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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